提案标题 关于法治领域助力脱贫攻坚的建议
提案编号 1016
建 议 人 中国民主同盟益阳市委员会
提交日期 2019-01-09
提案内容

关于法治领域助力脱贫攻坚的建议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中共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全国各地已在各行业、领域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扶贫、脱贫政策。但在法治领域,还存在因法制、司法、准司法政策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当事人陷入贫困、持续贫困或加剧贫困现象。为了深入了解法治领域(包括司法、行政、准司法活动等)扶贫、脱贫的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调研分析存在的原因进而针对性提出扶贫、脱贫建议,民盟益阳市委成立参政议政委员会牵头、法制工作委员会、律师支部盟员参与的调研组,通过座谈、走访、实地考察,形成了此专题调研。

一、法治领域的几种现象

法治领域内贫困现象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有几大类型:

1.工伤赔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大多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许多务工劳动者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和家庭支柱,一旦该支柱出现困境,停劳动或无法继续劳动,整个家庭就此断绝收入来源,甚至有可能崩溃。在社会经济大环境不理想状况下,许多用人单位也生存困难,根本无力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突如其来的工伤案件更是雪上加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政策,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负担工伤賠偿及劳动者相关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件,用人单位会想方设法推卸责任或使尽浑身解数拖延工伤认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自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而有意拖延的情况下,会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执行,这个程序大约需要历时18个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许多工伤经办机构会要求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即在前述18个月前,会先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该时限大约为12个月。据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大约30个月。因长时间得不到工伤待遇,许多劳动者家庭陷入贫困,甚至支离破碎。

2.婚姻家庭案件依据目前的司法惯例,一方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的案件,只要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大约不到10%。在一方起诉前或诉讼期间,另一方会迅速在法院判决离婚前泡制出一系列的债务,或者因赌博等恶习加剧债务产生及债务数额。因法律知识的缺乏,几乎无法在纠纷发生前收集到固定务证据,纠纷发生后又无力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而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和要求的资料过于复杂,该类案件当事人大多难以收集齐全,因而无法申请到法律援助,也就不能在诉讼前做好相应的诉讼方案。办理离婚手续时,该类型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往往会因为对方的过错而无辜背上债务,陷入困境。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偿从未被司法支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相比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损害赔偿范围上明显减少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主要内容,致使轻微损害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赔偿的额度远远高于重大刑事伤害案件的不合理现象频发。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发生的家庭陷入持续贫困甚至崩溃案例普遍存在。

4.上当受骗案件。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农村、城郊结合部绝大部分年轻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家中留下老人和小孩,甚至许多城市中年轻人也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老人的辨别能力相对较弱,为减轻子女负担,他们想方设法保重自己身体,不让子女操心牵挂,或者以自己的方式为子女默默奉献。这种心态被许多不法商家所利用,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老人灌输保健、保平安理念,通过各种花招使老年人将积蓄甚至养老金拿出来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甚至销售假货、伪劣产品

二、贫困对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热情不高的原因分析

受访对象普遍表示,对法律途径维权没有热情。如果有其他途径能够主张权利,绝大多数人员不愿意通过法律维权,尤其是经法律途径维权后,其权利主张未得到实现者,更对司法没有信心。他们更愿意通过以暴制暴、堵门、制造新闻奥论、越级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近九成受访对象表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主要原因在于

1.法律维权时间过长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配合或者有意阻拦,他们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可能拖延2-3年。如此漫长的法律等待足以使任何人失去耐心,何况是“等米下锅”的普通劳动者。另外,还存在法院审判时随意压缩简易程序适用,最大化适用普通程序以延长审限。因审限将至而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为延期审理而强制当事人出具自愿调解申请书,如此种种手段使法律程序漫长。当事人还要面临送达困难等原因产生的迟延期间,贫困的当事人根本“等不起”。

2.法律维权成本过高。许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如相邻权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等,大多数案件受理费只需50-200元。然而,诉讼期间可能面临的公告费、保全申请费、差旅费、公务人员车马费等,远远超过诉讼受理费,甚至是受理费的数倍,致使当事人对法律维权的成本无法预估,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还有许多法院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致使当事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诉讼费减半待遇

3.法律维权赔偿金额低。造成损害程度相当的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普通伤害案件,通过民事诉讼赔偿额度标准各不相同,但赔偿范围和主要赔偿项目大致相类似。如果损害更加严重,构成了轻伤以上伤情,有可能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时,却容易出现“伤势越重、赔偿越低”的极不合理现象。如前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所有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却将赔偿金额最大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排除在外,也就意味着只要判了刑,就基本上不用承担民事賠偿责任(相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是极其微小的)。

4.法律维权执行困难。执行难是法律维权面临的最大且最普通难题之一。虽然目前法院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障执行,但是法院在实际采取执行措施时,往往还是会得不到理想的效果执行案件执结率不高的现状仍然较为严重。

三、关于法治领域扶贫的建议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自古以来就是最文明、最权威的方案。然而,我国普通老百姓大多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只要有其他途径,一般不考虑法律。其中既有历史原因,中国历史不具有法治传统和百姓不具备法律信仰。更有法律途径维权面临的现实困惑,致使人们对法律敬而远之,毫无意愿取之为器。法治领域内扶贫、脱贫,既是让法治亲民的手段,也是响应中共中央大政方针、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建议如下:

1.依法合理简化法律维权程序。对于多发、常见和轻微民事案件,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对于一个单位可以完成,只是具体由不同部门承办的案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落实“一个窗口对外”,内部协调处理。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基于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均实质归口于人社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实质上也归属于人社部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最高法(2009)行他字第12号)直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压缩时间成本。

2.实质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一方面适度宽松法律援助申请标准,减少繁杂手续和文件要求,使贫困对象能较早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既能较低成本维权,又比贫困对象自己主张权利更专业,更好地与办案机关衔接和沟通。另ー方面,人民法院应当统一、规范案件受理费,尤其是将人格权案件区分于普通财产案件,不简单以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收费,同时将无实际财产转移的诉讼请求统一为“其他非财产案件”,以“件”为计费单位收取代理费,以降低当事人的诉累。此外,需规范审判组织用,对于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案件,统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既节省时限,又减轻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

3.严格控制个处理时限坚决据法律、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处理时限处理个案,对于贫困对象的案件或有可能导致贫困发生次陷入贫困的当事人予以特别关注在法定最短时限内优先办理案件。对于拒不配合,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加大惩治力度,甚至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适当放宽先予执行范围和尺度。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最佳的方式莫过于及时得到赔偿或补偿。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义,在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放宽先予执行的范围和尺度,先行救助,确保贫困对象不致崩溃。目前,全省先予执行的案件中,对于法治领域内的贫困现象或涉法贫困对象,更应引起妇联、青联、慈善机构的关心,给予及时和有效的帮助,包括物资、协调关系、支持诉讼等方面。


承办单位 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办: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 市信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已答复
答复内容  

关于法治领域助力脱贫攻坚的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民盟益阳市委代表:

贵委提交的《关于法治领域助力脱贫攻坚的建议》,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悉,我院组织民一庭、立案庭、执行局、刑二庭等部门法官座谈、深入基层法院进行专题调研,现就贵委提出的建议予以答复。

脱贫攻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大职责,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底线任务。打赢脱贫攻坚战,人民法院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在法治领域,部分当事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未能及时获得足额赔偿或补偿而致贫、返贫的现象已经受到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益阳市两级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涉民生案件的稳妥处理,我们的做法是: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在简易程序适用率上已作出相关的硬性指标考核,对于审限达一年以上的案件随时进行通报,并责令尽快结案,三级法院已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解决审限过长的问题。20161月至20195月期间,全市两级法院新收民事案件67714件,旧存4133件,结案67627件,未结4220件。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已结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4281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1%,有些基层法院甚至达到了80%以上(桃江县人民法院为85%,安化县人民法院为84%)。所受理的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新收2438件,旧存149件,结案2428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新收4件,结案4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新收29件,旧存6件,结案35件;离婚纠纷案件新收16399件,旧存553件,结案16513件。

为了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阶段,实现纠纷的源头治理,20165月,两级法院均成立了诉前调解中心。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由诉前调解中心及时调解,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两级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诉前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多方纳贤,抓实调解队伍的专业性、行业性建设。同时参照益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精心组织编制了益阳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创新调解方法,丰富调解手段,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细化诉前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实现了诉前调解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安化县所辖柘溪库区地形复杂,山高坡陡,百姓居住分散,交通十分不便。20178月成立了安化县柘溪库区水上人民法庭。法官们将船只开到群众最便利的港口码头,上门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受理的案件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相邻纠纷到婚姻相关问题等都有涉及。水上法庭已累计审理117件案件,航程达3000公里,老百姓有口皆碑,真正成为了一座连接法院、服务群众的桥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规范司法救助程序,确保当救即救。

司法救助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更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暖心工程。近年来,两级法院一直秉承“救助一个被害人,挽救一个家庭”的司法办案理念,认真执行中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两级法院强化与财政、信访、民政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追索赔偿金、劳动报酬等案件,灵活掌握实施司法救助的条件,因案制宜地作出合理的处理结果,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收到良好效果。2017年夏天,益阳市赫山区项某夫妇在一场车祸中身亡,肇事者却无赔偿能力。中院在核实情况后,启动特困救助机制,为申请人项某之子项小某申请到五万元救助金。近三年来,两级法院依法对200余件符合司法救助的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共救助当事人50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00万余元。目前,中院正着手对接中国人民财保益阳分公司,将购买50万元执行救助保险,用于对涉民生案件贫困当事人的执行救助。

两级法院依法执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当事人出具基层政权机关证明其生活确有困难的材料后,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报告均予以批准,尽量避免贫困当事人打不起官司。

三、规范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对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另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也可以裁定先予执行。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标的额不大的涉民生案件基本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两级法院对用好先予执行这一措施形成了共识。在认真、规范把握好“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以最高效的执行措施先予执行到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相对复杂。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完成以下工作程序和步骤: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提起仲裁、诉讼。1.对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期限60天)、民事诉讼(审限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2.对于申请认定工伤的,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认定(期限60天),如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则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期限2个月)、行政诉讼(审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3.对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60天)。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4.对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必须申请劳动仲裁(期限60天),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限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对于整个程序的设置,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处理。一是对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受伤事实清楚的,直接确认;二是受伤职工有充分证据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因工受伤证据的,直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三是案情复杂、劳动关系争议较大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明显不属劳动关系又强烈主张按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当事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2、两级法院坚持依法审慎处理家事案件。2018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特别保护了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比如生产经营、投资等,尤其是大额债务,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即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问题。

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害人损失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的范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以房养老”诈骗和保健品购物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两级法院从严惩处诈骗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由于制度设计,在立案流转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完整提供全部立案材料就会延长进入下一个程序的时间。

2、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如通知、装卷、移送等环节必不可少,由于对每一个环节的流转时间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导致二审案件立案前的时间拉长。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鉴定、评估、公告,或者需要等待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裁判等情形的,鉴定时间、等待时间均不在法定审理期限之内,法官只能反复催促鉴定部门尽早出结论,或者等待公告期限届满,或者等待另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上述情形属于承办法官非人力所能为。

4、社会救助信息化进程较慢,有限的司法救助资源与全覆盖困难、贫穷的当事人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实行法治扶贫不缺位。两级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承担起脱贫攻坚的政治使命和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法治领域扶贫攻坚大局意识,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法治宣传、扶贫决策参谋、扶贫纠纷化解、扶贫执法监督机制,夯实法治领域扶贫的基础。对法治领域的贫困群众实施精准扶贫,加强对接,找到发力点。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紧急救助力度,开辟优先审理、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加强队伍建设,严禁损害当事人利益,严厉惩处法官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因法院处理案件不当而导致当事人返贫现象。

2、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及时公布相关案例,以案说法,合力开展诈骗老年人犯罪的防范宣传、保健品和投资理财市场综合整治等各项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打击防范诈骗老年人犯罪的氛围。深化群众法治观念,在办案过程中帮助困难群众用好司法援助武器,提高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

3、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纳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实现四级法院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相关救助机构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4、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主动与民政、财政部门、慈善机构联系,争取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贵委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是我们进一步提升的动力,感谢您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66

  中院答复意见正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