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人社字〔2018〕第9号( A类)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11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卫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矿山)企业职业病人健康问题》(第1119号提案)收悉。作为主办单位,我们对建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疾控发〔2017〕4号)文件规定,我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尘肺疾病患者可以享受专项医疗救治救助。
二、下步工作安排
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内容)
2.强化监督检查,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内容)
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尘肺病人,拟将其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湖南省尘肺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享受尘肺疾病患者专项医疗救治救助。(益阳市尘肺救治救助定点医院:安化县人民医院、桃江县人民医院、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益阳市中医医院)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0日
主管领导签字:肖立平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卢建明 6501466 13469415800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