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标题 关于落实司发通[2017]7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建议
提案编号 1160
建 议 人 伍俊
提交日期 2018-01-01
提案内容

关于落实司发通[2017]7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建议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司发通[2017]7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

所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财产的公证活动。

一、赋强公证在银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1、预防未然风险。在赋强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关需要再次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使当事人更加清楚自己的意思表示,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敦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合同。

2、降低债权实现成本,提高维权效率。赋强公证可以直接跳过诉讼这一冗长而专业的环节,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了实现债权的时间。且公证费用远远低于通过诉讼方式支出的开销。以100万元的银行借款为例,公证费最多不超过4600元,而法院诉讼费为13800元、律师费不会低于诉讼费,通过赋强公证实现债权的成本只有诉讼的16%。

3、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法院案件积压过多,法官不堪重负,2015年至2017年,我市法院分别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635件,1441件,182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全市法院系统民事案件总量的10.15%(总计16107件),8.76%(16450件),9.77%(1870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赋强公证无疑疏减了案源,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我市银行开展赋强公证的现状

目前北京,广东、内蒙,云南、新疆的部分地区,将赋强公证全部融入放贷流程,规定每笔贷款业务必须办理赋强公证。而我市几乎没有开通此项业务,只有银行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才办理了寥寥几笔。

三、几点建议:

1、落实司法通[2017]76号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实施细则。省高院、司法厅、省银监局转发了这一文件。建议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市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将司法通[2017]76号文件的内容落到实处,让赋强公证的相关程序和制度切实可行。

2、整合职能,建立服务中心。为拓展创新赋强公证工作,在市银监局的统一指导下,逐步引导各商业银行开展赋强公证,建议设立金融公证服务中心。一是优化工作模式,有助于促进原有金融公证秩序的改变,建立一体化、流程化、标准化的服务平台;二是提升服务水平,举行业之力,整合各类资源,更新服务模式,提高法律水准,进一步增强公信力;三是进一步落实好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便民惠民制度,开通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结合人民群众满意窗口建设,公开各类信息,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推动“互联网+”模式。积极打造网上金融公证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公证事项的办理。

3、加强联动,建立联席制度。一是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召开沟通会等方式,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丰富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做法。二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公证与审判、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发布业务指导性文件,形成长期有效的联动机制。三是建立预警研判和即时报告制度,适时对重点领域、重大事项和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对风险点和关键点进行分析、预警、研判,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对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苗头,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为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撑。


 


 


承办单位 主办:市司法局 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益阳监管分局
办理结果 已答复
答复内容

 

 


 

益司提复字〔2018〕9号(B类)


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

第1160号提案的答复


伍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司法通[2017]7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建议》(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160号提案)收悉。市司法局、市银监局对该提案高度重视,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出台后,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积极与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系,办理了上万件金融公证业务。2010年后,我市金融公证的办理情况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一是各商业银行受操作规程指引的限制,不愿意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二是各公证机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金融公证认识不够;三是公证机构主动性不够。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其中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债务重组合同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合同中涉及到的义务,债权人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就可以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债务人所属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通知》对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控、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实现法院、公证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环境多赢的局面。

为把您的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工作,我们将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争取各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参照上海、江苏等地的做法,市司法局、市银监局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相关文件,明确做好此项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是加强联动,建立联席制度。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召开沟通会等方式,会同相关行业协会,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丰富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做法。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公证与审判、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发布业务指导性文件,形成长期有效的联动机制。

三是在市银鑫公证处设立金融公证服务中心。进一步优化工作模式,建立一体化、流程化、标准化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整合各方资源,更新服务模式,提高法律水准;落实好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便民惠民制度,开通服务企业绿色通道;推动“互联网+”模式,积极打造网上金融公证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公证事项的办理。

在此,对您提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继续关注我市公证工作,以促进我市公证工作的进步。


 

益阳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6日


分管负责人:姚晓亮;联系电话:4203175

承 办 人:陈 民;联系电话:4230725


 


 


 


 


 


 


 

抄送:市政府办、市政协提案委、市银监局。

益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 

 


  1160提案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