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标题 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立法的建议
提案编号 1233
建 议 人 曹国华
提交日期 2018-02-05
提案内容

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立法的建议


一、案由: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在2016年5月市政府规章《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强管理措施的约束力,有利于加快我市美丽乡村建设。

二、建议:

1、制定出台《管理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2018年政府工作安排,充分发挥立法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工作,在《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出台《益阳市在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为持续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加快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法治保障。

2、明确《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一是突出规划引领。重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农村村庄规划,通过合理选址定点布局,引导村民进入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统一建筑风格,形成地域特色。二是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在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占地面积。特殊情况使用耕地建房的,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统筹安排。三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先审后建的要求,明确村民建房的审批内容和办事流程,确保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四是强化保障措施。重点是加大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管理,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走上规范管理轨道。

3、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立法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建议由市住建局承担《管理条例》(草案)起草任务,迅速开展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加强立法工作指导,形成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尽快施行。


承办单位 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协办:市政府法制办
办理结果 已答复
答复内容

益建20182A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市政协第六届二次会议第1233号提案的答   

尊敬的曹国华委员:

提出的《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立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5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了我市统一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该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随意占地建房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用地面积控制、建筑面积控制、建筑风格统一等要求没有很好的落实。针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出台《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市农村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对《益阳市农村村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十分重视,局党组和局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起草工作,明确了领导机构和承办机构,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引进第三方提供立法咨询和起草服务的精神,依法委托湖南中楚地方立法咨询服务中心组织立法专家和资深律师成立起草小组提供具体起草服务。

起草小组全面收集和认真研究了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省委省政府文件、国家部委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本省和外省已经出台和正在制定的同类法规、规章,并汇编成册,作为起草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2018年元月,市委办、市人大城环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组成联合调研组,就我市城镇规划区外村民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专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调研了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建议。同时,我局还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研究提出了意见。

2018年元月25日至元月29日,起草小组在研究法律、法规、政策、市政府《办法》、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外省同类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市联合调研组的调研成果,起草了《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初稿)》,提交我局审查。我局审查后,起草小组根据我局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于25日再次提交我局审查。其后,起草小组与我局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局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征求了意见。

2018211日,我局邀请政府法制、规划、国土资源等方面的专家领导和起草小组成员一道,召开专题会议,逐条逐款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修改。综合书面征求的意见和211日专题会议的意见,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初稿。

2018227日,我局召开专题局务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的初稿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从而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228日,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送审稿)》后,立即开展了对《条例》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征求意见工作。31日,以公告形式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2日,以书面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征求书面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23条。411日,市政府法制办还就《条例》内容向市人大城环委、法制委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收集到的修改建议进行了论证,并对《条例》内容进行了修改。4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427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议案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事项作了全面规定。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其中适用范围,规定仅适用于本市的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建房,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则适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明确了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经费保障以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等要求;第三章建设用地,明确了一户一基”“建新拆旧等土地使用的硬性要求,村民建房的占地控制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批,规定了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巡查、举报和执法考核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措施;第七章附则,规定大通湖区、国有农渔场等地方可以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下阶段工作

我局将积极配合市人大做好《条例》审议的相关工作并在《条例》出台后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能。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立法工作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并请您一如既往予以关心、支持和监督。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68   

抄送:市政府办、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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